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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电商平台如何重新界定?义务责任如何重新划分?(四)

发布时间:2025-02-22 17:06:00 发布用户: 15210273549

编者按:伴随着某类平台是否属于“电商平台”的性质认定,在平台责任承担上产生了全有或全无的巨大落差。《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责任的一系列规定,在性质上到底属于“固定套餐”,还是可根据平台的实际形态予以灵活选取与组装的“备选构件”?如何规定促成网络交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适用,以适应新业态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核验、检查监控、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应该如何界定?监管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平台应配合到什么程度?监管部门要求平台配合执法和取证,应该遵循怎样的流程?平台配合监管应必须提供哪些类型数据?在管辖权和线索移送方面,还存在哪些堵点?在协作共治方面,监管部门有哪些诉求需要在制度中明确?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特组织专题,邀请专家学者、平台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交流讨论上述问题。期望本专题能够激发大家更深入的思考与讨论,进而加深对网络交易主体义务责任的认知,从而为后续网络交易监管规则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

 

本期探讨监管执法协作中平台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及数据报送义务中的难点及建议。

 

电商平台资质审核困境:

如何破解“虚假入驻”难题?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是网络交易监管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法》不仅用专条明确了平台落实身份核验、登记建档和定期更新的要求,还在特定领域,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对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平台经营者制定了加重处罚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以虚假身份入驻平台的案例时有发生。本文将从一起涉及平台资质审核义务的败诉判决浅谈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核义务方面的监管困境及思考。

 

 

 

案情回顾:从一起败诉案件说起

 

 

 

职业索赔人贾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某平台内某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商品,认为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在调查过程中,平台提供了入网经营者的证照信息、经办人王某手持身份证照片等材料,故海淀区局认为平台已尽资质审核义务,对被举报问题不予立案,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原告贾某不服海淀区局的举报答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上得知,朝阳区局接到线索后对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其销售涉案内容相关的产品,该公司也称未授权王某以公司名义在某平台上开设店铺。最终,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仅由王某签字、营业执照未加涉案公司公章、商家结算均为王某个人账号等情况,一审判决撤销海淀区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海淀区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分析:形式审查vs实质审查

 

 

 

海淀区局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平台经营者须尽到身份核验义务,但并未明确平台经营者具体核验的标准,故平台经营者只要积极采取其能力范围内的、相关行业领域通行的措施,核验申请入网的经营者提供的材料即可。

 

而司法机关则认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材料核验真伪,实施实质审查,即以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在收取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慎且合理的审查。仅实施形式审查或书式审查,不能算作已尽到完全的身份核验义务。

 

 

 

困境原因:五大难题待解

 

 

 

审核标准缺失。《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对申请入网经营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细化明确了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信息更新时间,但审查什么事项、具体审查哪些内容、核实到何种程度、什么情况下形式审查需要升级为实质性审查、平台作为一个经营主体通过何种渠道实现上述要求,都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持续困扰着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乃至平台经营者自身。目前,各平台采取的方式五花八门:有收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授权书的,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手持证照原件动态识别验证的,有给申请入网商户的企业基本户打1分钱验证的,还有委托第三方大数据公司进行身份信息校验的等。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必然会选择以底线标准来完成法定义务,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难免存在身份审核流于形式的问题。

 

新业态定性难。一是在线旅游平台的审核难点。有的认为本着信息对称的原则,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定的是哪家旅店,在线旅游平台审核的就应为哪家旅店的证照资质,不管该旅店的房间是酒店直销还是代理商代为预定,页面所公示的证照资质均应为该旅店的,保证消费者“所见即所得”;有的则认为,鉴于同一旅店同一房型的不同房间都存在直销和代理等多种复杂的预定渠道,而入驻在线旅游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是直接提供住宿服务的旅店自身,也可能是提供“旅店预定”服务的代理商,二者通过平台完成的“旅店预定”服务和最终消费者到达目的地后享受的“住宿”服务是两个不同的经营行为,因此不必强制要求平台经营者去审核提供“旅店预定”服务的代理商的“住宿业”资质,只要能够承担相应责任,公示“旅店预定”服务代理商证照资质或者公示提供住宿服务的旅店的证照资质都视为合法合规。但无论属地监管部门的态度是严格要求还是包容审慎,对于在线旅游平台如何审核境外酒店证照资质问题都难以作答。

 

二是聚合平台的审核难点。以网约车聚合平台为例,A、B 网约车平台入驻C网约车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C平台的 App 同时选择A、B、C三家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则C平台对 A、B网约车平台内的车辆是否有入驻审核义务?对此问题,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存在认知和判定的差异,消费者认为既然从C平台约车,那么任何问题纠纷C平台都难辞其咎;然而监管部门如果依据《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义,判定C为平台经营者,A、B 为平台内经营者,则C平台对 A、B 平台内的车辆就无证照资质审核义务。

 

三是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难点。没有商品数据、订单数据、售后数据的信息发布平台,不满足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电商平台的构成要件,因此与传统电商平台有明显的区别,是否应要求其按照电商平台的标准履行对信息发布主体的审核义务,也是困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问题。

 

四是对“非经营用户”的管理标准仍处于模糊地带。《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非经营用户”目前所遇大多为二手交易用户。对此类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是否要以经营者标准进行身份审核、是否要公示主体身份信息、怎么公示、公示什么内容都未明确。

 

政府数据开放不足。平台企业验证手段的五花八门,既体现了身份审核这一要求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政府侧未能及时、高效地向平台企业开放有关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数据资源以便其以较低成本进行批量校验的问题。

 

虚假信息缺乏约束。《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许可信息,但没有规定故意提交虚假信息的约束性条款,需要补充完善并设置相应罚则,否则平台经营者作为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数据项比对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但不具备能力去判断申请入驻商户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和加盖的企业公章是否真实,一些不法经营者甚至黑产就会利用这个漏洞,骗过平台的审核把关从而入网开展经营活动。

 

部门职责不清。《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作为不履行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罚则,已经明确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非市场监管部门一家)对相关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然而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在对本应属于其行业管理,例如在线旅游的平台经营者涉嫌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行为,以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为由,直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认为只有市场监管部门才能对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平台经营者进行处罚,完全忽略了该条出台的特殊背景和所适用的特定领域,且狭义地理解为消费者有相应诉求即符合“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条件,错误地理解对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平台经营者的加重处罚条款,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

 

 

 

思考与建议:如何破解审核困境?

 

 

 

融合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要求,建立统一的核验标准。平台经营者对申请入网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仅进行单纯的形式审核容易流于形式,而实施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又有悖于市场规律,或许会阻碍平台经济的发展。因此,可否将形式审核圈定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申请入网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是否齐全的层面上,校对资质是否符合行业的一般要求。而实质审核,是对无法提供资质关联性的经营者进行进一步的核验,留存必要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交的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当然,也要以防矫枉过正,赋予电商平台更进一步的审核义务,等于让平台拥有了决定经营者是否入驻的至高权力,实质审核的现实标准还需进一步研究。

 

打通信息壁垒,建立交叉核验系统。网络平台既是“企业”又是“市场”的独特身份,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作为“企业”而言,平台经营者是一个普通的经营主体,它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去判断入驻商户提交的资质材料是否真实,仅依靠政府公开查询的网站、线下走访等形式进行核验,技术手段明显落后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凭经验去核实信息必定会存在信息上的偏差。而作为“市场”,它拥有得天独厚的数据优势,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平台。政府部门也同样拥有市场准入的巨大信息资源,如何整合政府资源去弥补电商行业发展中的缺口,利用电商平台的技术力量去助力执法资源的不足是一个值得尝试的现实课题。

 

以“角色定性”为前提,上下联动明确新业态新模式的责任义务。当前,新业态新角色层出不穷,修法速度必然远不能满足新业态发展速度。对新角色和新模式是否能够套用《电子商务法》传统商业模式和角色的认定,是具有代表性的、全国性的,会对该新业态模式造成事关生死的影响,因而制修订法律需要对业态和定性进行审慎的观察和决策。但对基层来说,接诉即办工单不等人,职业索赔的复议诉讼不等人,基层需要上级机关对新业态的及时定性才能明确各方权责,妥处消费纠纷,及时立案查处。建议以“角色定性”为前提,由基层及时了解、掌握平台类企业的新业务模式,以接诉即办工单和消费者诉求为抓手,及时上报。上级局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及时明确拓展制度适用范畴,在新业态新模式方面给基层及时的政策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载体,承载平台内数量众多的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核心与枢纽地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用包容的眼光依法监管,而作为电商企业要用审慎的要求依规管理,两者缺一不可。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 曹祎然

 

如何打破数据屏障,提升监管效率?

——福州赋能数据交互与应用的探索

 

 

 

网络监管绕不开的话题:数据屏障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网络交易监管绕不开一个话题或者诉求,就是平台对入驻主体资质核验履责不到位以及监管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掌握不清等问题,这实则是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数据屏障的问题。虽然《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早已明确平台相关责任,但由于平台总部异地监管难、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从基层监管体感上始终没有真正破题,基层对平台无证上线、辖区网络主体有哪些在哪里、联系不上等问题束手无策现象屡见不鲜,接诉有力无处使。

 

纵观其他互联网新兴业态,如交通运输部牵头针对网约车平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以及数据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具备供调取查询数据信息条件;第六条规定平台准入须经营区域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五条规定可根据平台内经营者每一次无证经营行为向平台处罚追责。可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在实施对虚拟线上市场中平台常态化监管方面,上位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应具备相关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基本能力,这是制度刚需。

 

另外从电子商务平台本身诉求而言,监管部门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的监管水平,即“一碗水端平”,理应运用客观的数据“留痕”、分析、综合评判某一平台在发展中对平台内合规治理的整体水位,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重点监管。笔者认为这里应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政务数据与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间的数据流动(资质准入等基本合规),二是监管数据与平台数据的协作应用拓展(线上线下一体协作与发展),三是监管协作数据的综合分析应用(平台信用管理)。当然这里应视数据属性来支撑应用,有些公开数据可无障碍交互共享,有些数据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开展碰撞核验。

 

 

 

数据驱动的监管新模式:福州“e治理”实践

 

 

 

近年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民生热点网络餐饮领域监管进行了摸索尝试,收效显著。尤其是在“e 治理”监管系统中增设了“电子证照数据模块”相关应用。一是向订餐平台开放证照相关数据接口,提供餐饮公开的证照数据与证照图像信息,平台无须外部购买政务数据即可开展比对、核验、公示等平台内数据治理,减少大量合规成本。二是运用数据接口,平台身份信息报送由一年两次优化为一个月一次自动推送,福州市局进而建立完善了餐饮外卖监管档案,与订餐平台线上线下协作等方式更为顺畅。三是建立政务内部数据纠错机制,以外部应用促进市场监管内部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等质量提升,并出台地方规章,明确订餐平台应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电子证照及相关数据,自动核验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据第三方监测不完全验证,福州区域的订餐平台证照公示率大幅提升,居全国前列,同时公示的规范证照图像支持缩放,消费者可辨识。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中虽明确了平台资质核验的义务,但要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第十五条规定主体公示的第一责任仍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上述案例中,福州市局转变原有主体公示的思路,网络经营场所有别于线下市场,由于平台负有主体资质核验的义务,这就可以确保核验到公示到持续更新,整个流程平台均参与其中,平台运用准确完整的政务数据就可以对主体入驻进行无人工参与的机器审查,即开展经营活动一定要过审,类似酒店入住登记,非正常人员系统自动报警驳回。因此在“e 治理”案例实践中,流程为商户上传相关经营资质申请网店,平台获取后开展核验,核验通过后向监管部门服务器获取规范电子证照图像信息用于公示,并定期回扫核验。该做法一经上线,就在源头上大幅降低假证套证、证照失效等问题,并从过程控制上增加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的数据项模型比对,提升准入后的主体合规率。

 

建议要对现有注册登记数据开展目录汇聚归集 , 以国家网监平台“五级贯通系统”“社会共治系统”等为技术支撑,先以地方为试点,建立数据接口标准,建立相关电子证照基础应用,授权平台企业定期调用查询与下载公示,在制度上明确平台企业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公示的第一责任,必须应用政务数据开展主体资质审查、定期核验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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