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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印发《台州市二手房“带押过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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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成本和风险,切实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提升服务效率,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0号)、《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带押过户”,是指在卖方住房贷款尚未结清、抵押尚未注销的状态下,当买方存在住房贷款需求时,且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涉及申请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时,卖方无需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买卖双方选择同一家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含不同支行),采用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台州市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事处),负责其职责管辖范围内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产权转移、抵押登记、原抵押权注销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其职责管辖范围内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易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真实、完整,为已办理原抵押权登记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二手住房。
(二)交易房产不存在其他抵押登记、司法查封或限制转让等情况。
(三)买卖双方选择同一受托银行(含不同支行)办理贷款业务。
(四)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买方申请的贷款总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组合贷款,下同)须大于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合计,且卖方贷款当前未逾期。
(六)若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贷款申请条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贷款预审
借款人携带申请住房贷款所需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条件审核及可贷额度核定手续。审核通过后,由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出具《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申请书》(详见附件1)。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所需材料,按照各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风险评估
买卖双方持《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卖方原贷款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核通过后,出具“带押过户”业务《同意函》(详见附件2)。
第七条 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买卖双方凭同意函等材料,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线上平台,申请并完成二手房买卖预告登记,买方取得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证明。
第八条 贷款申请与审批
(一)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签订《台州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算协议》(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协议书”)。买方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二)受托银行受理买方资料后,对贷款有关事宜进行面谈面签、初步审查并报送资料。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与审批。
第九条 产权转移、抵押登记、原抵押权注销业务
(一)买卖双方和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登记、原抵押权注销业务,实现“带押过户”无缝衔接。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及抵押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 贷款发放与资金结算
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取得抵押权后,买方按揭贷款资金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方式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并划入贷款资金结算账户统一结算。
(一)若卖方原贷款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由公积金中心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发放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公积金中心收齐全部贷款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凭协议书和贷款还款凭证(详见附件4),优先结清卖方原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划转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若卖方原贷款为组合贷款或纯商业贷款,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承担全流程闭环管理职责,发放至受托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受托银行收齐全部贷款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凭协议书和贷款还款凭证,优先结清卖方原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划转至卖方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若买方仅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在“带押过户”办理流程中,买卖双方及其各自贷款机构仍需共同签订协议书。待买方的商业贷款发放成功后,应优先结清原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