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18-2024 集齐豆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18023569号
交了博众大阳智投服务费退款流程怎么样?谜底是:可以追回!助您有效挽回投资损失!
在投顾机构推销荐股服务的套路中,“小钱钓鱼,大钱收割”这一手段极为常见。9月以来,股市再度活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发布荐股信息,以相对低价的套餐吸引投资者购买服务。但与此同时,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违规行为也在暗处蠢蠢欲动,
买了广东博众证券16800服务费可以退款吗?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正规的公司,在广东博众证券交了16800会员服务费费是可以退款的,退款需要准备付款截图证明您交了费,聊天截图证明您是交给他公司了等这类信息给法助专员(电话: 13110499751 , 微信:mailoooa ) 免费了解。
买了广东博众证券16800服务费可以退款吗?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正规的公司,在广东博众证券交了16800会员服务费费是可以退款的,退款需要准备付款截图证明您交了费,聊天截图证明您是交给他公司了等这类信息给法助专员(电话: 13110499751 , 微信:mailoooa ) 免费了解。
2023年,向 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投资建议活动,活动价格为16800元,因参加活动造成投诉人损失,跟客服进行了协商。客服阐述自己公司也付出了努力,经协商只给退了12000元。因投诉人时间紧急只好同意客服,但因剩余4800元也是投诉人血汗钱,如果该公司付出努力收到效果也算,但是造成投资人损失还在强调该公司活动成本,显然不合理。
后来我在网上搜索博众投顾的相关信息,看到了正阳法助团队曝光该平台的文章。随后我联系到了正阳法助团队请求帮助,他们了解到我的情况后与我签署了相关协议,并承诺了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后他们便开始帮我处理追损,结果不到1周的时间就帮我挽回了被骗的服务费!
具体的退款流程包括:
提交相关证据:需要提交相关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证据,证明存在违规操作或欺诈行为。
签署退款文件:签署退款文件并填写到账信息。
寄回公司:将退款文件寄回公司。
退款处理:公司收到退款文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退款到账。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维权,
★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可以及时止损!来电或法助专员(电话: 13110499751 , 微信:mailoooa )咨询了解退费流程!无任何前期费用!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高效、透明的投诉渠道,确保消费者的诉求能够得到快速响应和妥善解决。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投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受到的损害,投资者跟风炒股成了机构的“韭菜”,律师也有了追讨会员费的生意,主打荐股维权。一位律师告诉贝壳财经记者,自己所在律所经常帮助投资者追回相关会员费,涉及机构中汇正财经、亚商投顾、国诚投资等比较常见。“这些投资咨询机构主要涉嫌虚假宣传,且大都拥有牌照,为了让客户缴纳会员费而夸大宣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高效、透明的投诉渠道,确保消费者的诉求能够得到快速响应和妥善解决。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投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受到的损害,投资者跟风炒股成了机构的“韭菜”,律师也有了追讨会员费的生意,主打荐股维权。一位律师告诉贝壳财经记者,自己所在律所经常帮助投资者追回相关会员费,涉及机构中汇正财经、亚商投顾、国诚投资等比较常见。“这些投资咨询机构主要涉嫌虚假宣传,且大都拥有牌照,为了让客户缴纳会员费而夸大宣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